专业号

中国植物学会(Botanical Society of China, BSC)是全国植物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和全国性的非营利法人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下属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发展中国植物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和最高学术权威性组织。

中国植物学会成立于1933年,是中国科协建成时间较早的全国学会之一,在我国植物学科发展战略,编纂植物学文献,全国性学术刊物的编辑与发行,以及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等方面都承担了大量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现挂靠于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目前在全国29个省、市及自治区设立了地方性的植物学会专业团体,拥有会员近15000人。

本届理事会由120名理事组成,其中常务理事40名。种康院士任理事长,汪小全研究员任秘书长。下设系统与进化植物学专业委员会、植物生态学专业委员会、植物生理及分子生物学专业委员会等11个专业委员会和古植物学分会、植物园分会、苏铁分会等6个分会以及国家绿色发展智库与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等10个工作委员会。

中国植物学会建成以来获得了长足发展,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在学术交流方面,通过举办各类国内外的学术活动,为我国植物科学工作者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学术交流,了解国内外植物科学研究进展,促进我国植物科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平台。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举办“青少年生物竞赛”、“青年学术研讨会”和“评选中国青年科技奖”等活动,为培养我国植物学方面的后备人才,表彰和鼓励优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了大量工作。在编纂植物学文献方面,为《中国植物志》、《中国经济植物志》、《中国植物学史》等巨著的编写和出版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植物志》获得2009年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我会主办的Journal of Integrative Plant Biology (JIPB)、Journal of Systematics and Evolution(JSE)、Journal of Plant Ecology (JPE)、《植物生态学报》、《植物学报》、《生物多样性》、《植物分类与资源学报》、《生命世界》和《生物学通报》9种期刊,为宣传我国植物学界取得的科研成果和植物科学技术的普及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植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植物学会, 英文名称:Botanical Society of China ,缩写:BSC。

第二条 中国植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全国植物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植物学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组织广大植物学工作者,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促进植物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植物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维护植物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会员和植物学工作者服务,为“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植物学事业发展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学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植物科学的学术交流,有重点地组织科研、教学的学术讨论和科学考察,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植物学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和多媒体制品;

(三)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植物学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植物科学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普及教育活动;

(四) 为科技创新服务,组织植物学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植物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的科学决策,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有关植物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评价植物学的研究成果,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六)组织植物学领域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相关展览展示和技术交流等,推动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七) 发现并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表彰鼓励在植物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八) 向有关部门反映植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正当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 积极开展植物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外的植物学学术团体和植物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十) 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传播植物学知识和先进技术,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十一) 发挥学术共同体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学术诚信与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二) 举办为植物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学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须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水平,或已取得硕士学位或以上的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者;

(五)省级植物学会发展的会员,报送学会备案后成为中国植物学会的会员。

(六)高级会员(除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或已取得博士学位者;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成绩突出者(指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以及有重大科研成果等);

3.学会理事、各分支机构委员;

4.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学会理事;

5.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相关学科的中层以上组织管理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和科普活动,支持学会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没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学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 年10 月11 日第十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然生态保护共享平台
京ICP备05067984号-44
基于E-file技术构建